按照《沧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》(沧市财社【2018】379号)规定,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、下岗失业退役军人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(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)并登记就业,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,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,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场地租金补贴。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,每年3000元;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。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,据实补贴。补贴期限3年。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。
提交材料截止时间:2025年5月28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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